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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而言, 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是指代另一人獲取: (a)在旅程中以任何交通工具提供的載運,而該旅程從香港開始,其後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及/
或(b)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經營入境旅遊業務是指代到港旅客獲取:
(a)在旅程中以任何交通工具提供的載運,而該旅程是在香港以外地方開始的,該旅程並在香港終止或涉及該旅客在離開香港前通過出境管制站; (b)在港住宿;及/
或(c)觀光或遊覽令人感興趣的本地地方、膳食、購物行程, 及/ 或相關本地交通接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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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包括申請牌照時須具有不少於50 萬元的實收資本, 每個業務營運地點合適, 並最少有一名在過去五年內具有至少兩年旅遊工作經驗的經理及一名全職員工;
申請續牌時仍須符合有關經營地點及所需員工要求。
3 學歷相當於舊學制中五程度或新學制中六程度, 加上至少五年的旅遊業管理經驗; 否則須有至少十年的旅遊業管理經驗。
4 該等考慮因素與考慮個人適合持有旅行社牌照與否的因素一致,包括本文件第16 段所述的新增因素。
5 「強迫購物」是指任何人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 以在相當程度上損害另一人在選擇或行為方面的自由, 以期導致該另一人作出某購買或其他交易行為, 而如該另一人沒有接觸該強迫購物行為, 他是不會作出該購買或其他交易行為的。
6 就旅行社是否被視為已採取一切切實可行步驟,法院會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而作出決定。有關步驟可包括( 但不限於):透過國家旅遊局的網頁上公布的旅行社名單, 查核內地組團社是否已獲內地當局批准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7 就旅行社是否被視為已採取一切切實可行步驟,法院會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而作出決定。有關步驟可包括( 但不限於):向僱員及代理人( 例如前線人員、導遊)提供清晰指引或安排適當培訓,定期進行檢討並在有需要時作出適當修訂;在僱用或聘用人員,以及安排服務提供者( 例如行程上的店舖)接待入境旅行團前, 先查看有關人士曾否作出強迫購物的行為。
8 見註腳7。 9 有關最高罰則與現時《旅行代理商條例》( 第218 章)
最高罰則一致。 10 在旅議會現時的導遊及領隊核證制度下, 旅議會亦有考慮相關因素。
11 導遊是否被視為已採取一切切實可行步驟,法院會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而作出決定。有關步驟可包括( 但不限於):按照行程表已訂下的行程向所接待的旅行團提供服務;如發現有人向旅客動武或強迫旅客購物,應盡快通知相關執法部門及旅監局。
12 出席研訊者可親身參與、透過法律代表參與,或在研訊小組同意下,透過任何其他人參與。
13 旅監局會參考旅議會現行的記分制, 為旅行社、導遊及領隊制訂合適的記分制度。當持牌人在指定時間內累積指定分數, 可被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
14 現時旅議會規定接待內地赴港旅行團的香港旅行社須繳交登記費, 該團40 人或以下者全團總計為30 元, 41 人或以上者全團總計為60 元。
15 「外遊旅客」是指已向旅行社繳付費用, 以獲取由下列全部或任何兩項構成的外遊旅行服務的人: 從香港開始往香港以外地方的交通載運;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 以及由旅行社安排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活動。 16 該百分比會由政府透過附屬法例指明。
17 有關消費者須符合「外遊旅客」的定義, 詳見註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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