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權利和義務一般都來源與法律的明文規定,或者法律雖未文明規定,但可以從中推導出來。其次,法律權利意味著人們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為。法律權利使人們獲得某種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法律義務包括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兩種。作為義務要求人們必須依法作出一定行為。法律義務使人們承受某種約束或負擔。第三,法律權利和義務都有明確的界限。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種類及範圍,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發展水平制約,以社會承受能力為限度。無論是形勢權利。還是履行義務,都應當在法定界限內進行。
從法律的歷史和實踐來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關係,前者表徵利益,後者表徵負擔;前者是主動的,而後者是被動的。它們是法律這一事物中兩個分離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面。但同時兩者又相互依存、相互貫通。一方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它們相互滲透、相互包含,而且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
法律權利總量和法律義務總量是相等的。在一個社會,無論兩者怎樣分配,不管每個社會成員實際享有的法律權利和承擔的法律義務怎樣不均衡,也不管規定權利與義務的法條數量是否相等,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在總量上總是等值或等額的。另外,在具體法律關係中,兩者互相包含,有著同樣的界限。
兩者各有其獨特的,總體上又是相互補充的功能。法律義務以其強制某些積極行為發生、防範某些消極行為出現的特有約束機制而更有助於建立社會秩序;法律權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嚮導和激勵機制而更有助於實現人的自由。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共同構成完整的司法系統,維持和諧的社會秩序,我們在實際生活中要學會使用法律,自覺承擔相應的義務,合法行使自己的權利,給自己營造一個和諧的生存環境。
權利永遠伴隨著義務。每個公民在享受權利的時候,同時也負擔著義務。
在團體生活中,最重要的就是兼顧權利與義務。保護自己與他人的權利,是我們每個人應盡的義務。
學會珍愛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成為一名好公民。
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對二者關係的研究論述,主要是以下四點。
1、法律關係中的對應關係。這種對應關係是指任何一項法律權利都有相對應的法律義務,二者是相互關聯、對立統一的。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2、社會生活中的對等關係。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的總量是大體相等的。如果權利的總量大於義務的總量,有的權利就是虛設的;如果義務總量大於權利總量,就有特權。
3、功能上的互補關係。法律權利的享有有助於法律義務的積極履行。在許多情況下,不主張權利,義務人就不去履行義務。
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範要求的作為與不作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體如果都能這樣對待義務,就必然有助於權利的實現,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係。在任何類型的法律體系中,都是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的,這樣,才能通過法律對人們的社會行為進行調整。
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係
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係的一個重要構成要素,沒有法律權利和義務,也就不存在法律關係。法律關係就是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在法律上的一種權利義務關係。
一、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
權利和義務作為構成法律關係的內容要素,是緊密聯繫、不可分割的。在法律關係中,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權利人要享受權利必須履行義務;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法律關係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上,義務占主導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人的權利,但是如果缺乏義務性規範的支援,權利就形同虛設,法律就會成為一紙空文。義務存在的合理性決定了權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義務的合理性喪失,或新的合理性義務產生,那麼已有的權利必然發生變化。權利的實現取決於義務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義務而獲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義務而獲得,不自覺履行義務就無法獲得相應的權利,離開了義務,權利就不復存在。也就是說,在權利和義務這一對矛盾統一體中,義務處於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發揮著主導作用,決定著權利的存在和實現。
二、權利和義務相互獨立
權利不能被看做是義務,義務也不能被視為權利。混淆兩者的界限,必然會導致法律上的錯誤。也就是說,權利和義務有各自的範圍和限度。超出了這個限度,就不為法律所保護,甚至是違反法律的。具體而言,超出了權利的限度,就可能構成"越權"或"濫用權利",屬於違法行為。而要求義務人作出超出其義務範圍的行為,同樣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權利與義務在一定條件下互為對應
權利意味著對利益的獲取與實現,義務意味著對利益的付出與負擔;法律確立的不同社會主體之間利益的獲取或付出的狀態,構成了在一定條件下他們相互之間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為。權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導向和激勵機制作用于人的行為,義務以其特有的約束機制和強制機制作用于人的行為,最終達到不同的社會主體基於對自身權利義務的準確理解與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