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導遊總工會(以下簡稱工會或甲方)在2006年5月24日經香港特區政府批准成立,編號1118,工會會員都持有香港政府認可導遊證、僱於香港旅遊業、而且多數是工作在最前線的導遊。
香港主要接待國內旅遊團地接旅行社詳見附表一,(以下簡稱地接社或乙方)都是香港TIC會員。
工會與各大地接社就目前香港旅遊業的情況,導遊面對的問題進行協調。雙方共識達成以下協議:
一、總則:
1.呼籲香港旅遊業者以香港的繁榮,旅遊業的健康發展為己任,逐步規範旅遊業;
2.充分發揮工會的橋樑作用,協調各方面,維護會員(導遊)利益及落實[工會規則2.5];
3.在工會宗旨內,協助旅遊業者,促進香港旅遊業健康發展;
二、香港段服務費調整於二○○六年八月一日進港的團開始實施:
1.服務費標準:每位旅客(領隊除外,沒有FOC)每天服務費人民幣50元,兩天為人民幣100元,以此類推;
2.旅行社不得用服務費來沖帳,服務費必須在接團時直接現付予導遊;
3.服務費調整由各大旅行社負責通知國內出團社,並於單團合約書上備注應付的天數等明細,以避免爭議;
4.香港段服務費
三、取消旅行社一切不合理不合法規矩於二○○六年八月一日進港的團開始實施:
1.取消導遊買信封、買人頭、押金;
2.旅行社若有收取導遊押金者必須於二○○六年八月一日前以現金或現金支票還清;
四、自費項目、門票等:
1.除非導遊已收到該團體自費項目、門票等全額費用,否則旅行社不可強逼導遊代支該費用;
2.包自費項目(如人妖、夜遊船),旅行社須每人每項補貼導遊人民幣10元;
3.導遊替旅行社代收的費用、自費項目收費必須按旅行社的要求準時交回;
五、旅行社欠導遊的代支費用/佣金/工資不得拖欠超過一個月:
1.勞資雙方的結算方式要在「導遊報帳單」清楚注明時限(月結/單團結算);
2.若勞資雙方無明確協議,就按『勞工法』設定每月的最後一天以現金或現金支票付清;
3.二○○六年八月一日前的欠賬,勞資雙方協議,或最遲必須於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現金或現金支票還清;
六、維持目前導遊佣金條件不變,若要更改必須與工會協商;
七、參加本協議的旅行社必須嚴格遵守本協議條款,違約者工會將予通報;對未加入本協議的旅行社而違以上協議者,也將予嚴厲制裁。
八、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即生效。本協議的修改、補充須經雙方面同意(乙方佔50%簽署協議的成員同意即可代表乙方)。
九、釋意:
1.雙方:一方為工會,另一方為參加簽署協議的地接社。
────────────以上為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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